怎样让企业职工老有所养?近日,海南省印发了《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社会关注度高。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对参保范围、个人账户、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等热点问题“划重点”,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在琼境内外劳动者皆可参保

但不得重复参保


【资料图】

哪些人可以参加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介绍,有六类参保范围: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对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外国人、中国港澳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海南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凭居住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规定,在海南省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提醒道,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

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核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使用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说,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并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介绍,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其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建立其个人账户。

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入个人账户的比率是多少?据了解,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记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记入,同时将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海南省还明确: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参保人员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次性记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991年12月31日前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费、退休养老基金等,按视同缴费年限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不记入个人账户。

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说,对于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海南有两项规定:一是1998年1月1日前已参加行业统筹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二是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纳入地方管理前,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合计不足职工月工资总额11%的,按照合计实际缴费比例为其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参保后服刑或被开除者

实际缴费年限有效

“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对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企业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1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对于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中,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农垦单位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退休养老基金等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海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有关人员原工龄或工作年限是否视同缴费年限时,应当审核本人人事档案有关资料。”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或者受开除处分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但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者

可延长缴费

企业职工尤其是女职工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介绍,海南企业女职工按照以下办法确定退休年龄:退休前从事生产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退休前从事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确认企业女职工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可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海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下个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可以延长缴费。”海南省人社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要求的,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选择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趸缴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限。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易宗平

值班主任:陈彬

值班总监:史雅洁

内容审核:樊学玲

责任编辑:李美琴 周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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