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张先生因孩子重病被迫请假,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二):用人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否则该单位的此种规定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连律师建议,张先生可以就此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他介绍,因为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报道中张先生13年的工龄为例,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其26个月的工资。”连律师表示。

纵相短评:

企业经营的确不是办慈善,要考虑成本和收益。对任何一家公司来说,一个员工如果总是无法状态稳定地工作,时不时被各种家事牵绊,“久病床前尚无孝子”,公司有辞退的想法,其实再正常不过。

但一家企业想办好、办久,首当其冲的一件事就是以人为本。儿子重病危在旦夕,作为父亲,张先生回家探望合情合理。当事企业不仅不准假,反而乘人之危,借此辞退员工,不可不说它一句冷血。

报道中有个细节,很值得深究。张先生曾与公司签订协议:公司同意张先生回去照顾孩子,并为其保留劳动关系,但他不拿任何薪酬,社保等费用也由其自行缴纳。如此条件,张先生都欣然应允,那还有什么是双方不能妥善沟通的呢?

上一页2/3 下一页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