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特别提醒

1. 2023年6月1日起,浙江省实行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跨省通办”。

2.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暂不开展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档案查询、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及涉外、华侨、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事项。

办理材料

1.当事人提交3张2寸(53mm宽,35mm高)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具体要求还可以查看《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材料。)

3.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选择一方当事人浙江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除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浙民事〔2020〕109号)有关规定实行“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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