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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贯会在京举行。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景和表示,将于202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办法》在我国药品监管发展历程上具有突破性意义,其使网络售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进一步促进医药电商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保障药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意义重大。

徐景和指出,随着互联网不断向纵深发展,“互联网+”孕育并催生了药品网络销售这一新兴业态,药品网络销售方式在培育新型商业模式、赋能零售企业、方便群众购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打破了时空限制,扩展了关联主体,延长了责任链条,给社会治理也带来了新挑战。

“互联网销售具有虚拟性、隐匿性、发散性、跨地域性等特点,尤其药品网络销售存在主体类型多,不同类型主体风险差异不同、管理方式不一样等特点,给监督管理、执法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等监管行为带来挑战。”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管司司长袁林说。

《办法》对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平台责任履行、监督检查措施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例如,明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端销售。对于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实行实名制管理等。

“坚持严责任落实,以强化制度执行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徐景和说,药品网络销售行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监管部门要增强“一盘棋”“一张网”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强化跨地域执法联动。同时,坚持新技术赋能,“以网管网”实现智慧监管,严查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以“最严格的监管”和“最严厉的处罚”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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