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两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朱贤健在2017年和2020年曾两次获得减刑。其中,在201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认为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遂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对罪犯朱贤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另在2020年,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收到关于朱贤健的减刑建议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认为,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吉林市城西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同意执行机关建议。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贤健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5次,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予以证明,经查属实。遂依照相关法规,裁定对罪犯朱贤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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