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28 日消息 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现今已经应用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在诸多领域发挥作用的同时其滥用现象也对公民权益造成的侵害,例如今年 315 晚会就曝光了某些商家通过“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搜集海量人脸信息甚至偷偷贩卖。

此外,还有近期“杭州市民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多地发生的“刷脸进小区”争议,因此人脸识别问题引发民众对其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IT之家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人脸识别进行规范。《规定》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央视今日报道指出:规范“人脸识别”,为盗刷者戴上“紧箍咒”。人脸识别技术需要更有力、更有效的规范。《规定》用更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给恣意而为者戴上“紧箍咒”,为公民维权撑腰,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恰逢其时。

从内容看,《规定》正是人民所需要的,比如,商家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如何定性?《规定》第二条明确了八种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其中包括: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此外,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单独同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同意。

新规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IT之家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称,《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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