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证监局


(相关资料图)

关于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营业部柜台用章长期缺乏登记管理,无法对用章情况追根溯源。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五条第(二)项“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程”的规定。

二是营业部前营销总监钱某虚构《员工持股转让合同》,部分合同偷盖营业部柜台业务专用章,涉嫌金融诈骗。营业部于2018年1月获知此事并向公司总部报告,但直至2018年8月才向我局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上述事实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按照《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八条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二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4月4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证监局报送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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